根據香港法例第 501 章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,持久授權書容許你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,委任受權人,授權人之後有機會無辦法處理,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。下文將詳細介紹持久授權書的特點及申請程序。
何謂「持久授權書」?
很多人大概都聽聞過授權書這個詞語。「授權書」三字本身就說明了一切:閣下把權力授予您的受權人,好使閣下的受權人可以代表您行事。但是,「持久授權書」並不單純指這種權力能「持久」,即持續更長時間。持久授權書實際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。簡單來說,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(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)在其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,委任受權人,以便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,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。故「持久授權書」是一份有效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工具。
社會人口老化,癡呆(失智)症個案漸多,持久授權書尤其重要。
「持久授權書」的作用
在一般法律原則下,如果當授權人失去了精神行為能力時,代理人的授權便會自動撤銷。但是,透過香港法例第 501 章《持久授權書條例》,我們可以讓那授權人簽立一份稱「持久授權書」的文件,這份文件可以令到即使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之後,譬如有失智,老年痴呆的情況等,「授權」都可以繼續有效。這對於授權人來說是方便他處理一些財產,縱使他仍然在生,但永遠失去能力去處理一些戶口、物業等等。
「持久授權書」特點
- 可以指定受權人進行的財務事務
指定受權人處理你某類財務事宜和財產,例如收取你的任何入息和資金,或處理銀行戶口內的款項。 - 可以附加限制
你可以對受權人附加限制,例如:在你精神仍然健康的時候,受權人不能夠代你行事,或者限制受權人訂立超出某金額的合約。 - 持久授權書生效日期
可以選擇簽署後即日生效,或者於隨後一個指定的日期或事件發生時生效。
「持久授權書」的訂立程序:
- 申請:聯絡律師申請持久授權書,然後填寫《持久授權書(訂明格式)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501A章)附表所載的訂明表格。
- 醫生見證:當授權人訂立持久授權書時,他的精神行為能力必須經過醫生證明是沒有問題的。他必須在正常的精神狀況下簽訂,所以簽署時需要註冊醫生在場見證。
- 律師見證:在醫生見證簽署翌日起計的28天內,再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後完成程序。
簽署前思考重點:
- 討論權力和責任:在簽立前,因為有表格和相關的解釋,所以授權人和代理人可以先行討論相關的權力和責任(究竟要處理甚麼物業呢?要處理甚麼事項呢?)。
-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:訂立持久授權書後,有三個情況可以令持久授權書生效。
- 持久授權書上註明了某個日期。
- 持久授權書訂明的事件發生了,例如註明了「當我失去了精神行為能力的時候」。
- 如果持久授權書上沒有標明,便是在簽立完成時開始生效。
撤銷持久授權
授權人可在下列情況下,撤銷持久授權書:
-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;或
- 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後得以痊癒,向法院申請撤銷
該項授權,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。
下列情況亦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:
- 受權人被頒令破產或死亡;
- 授權人被頒令破產或死亡;
- 法院發現持久授權書存在缺陷,或受權人違反其責任行事,
- 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或將受權人免任;或
- 受託監管人依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36章)第II部獲得委任。